外勞政策有一點違反常理的,就是外勞與雇主是綁在一起的,換句話說今天雙方不想再合作了,竟然要向勞委會申請同意函,然後才到就業服務中心將此外籍勞工轉給別人,那如果沒有人要僱用這名好吃懶做的外勞,我就不能再聘請另一位!這不是跟奴隸制度一樣的嗎?外勞不能自由的找工作,雇主也不能自由的聘請工人,這種扭曲的政策,只有扭曲的人才想得出來。
未修改前的法令才更可笑,外勞逃跑了僱主非但不可以再申請,如果抓到了還要負擔該名外勞的安置費、食宿費和機票,現在修改成不可歸責於僱主者6個月後才可以申請,實在是扭曲到了極點。
無論是哪一黨的英明政府都讓外勞與本國人的薪資一樣,美其名是保障人權,實際上是圖利特定對象,試想外勞如果可以取得當地國十數倍的薪資為什麼還要逃跑?除了少數被虐待的,就是原來的薪資都被仲介等團體剝削了,不夠支付他當初借款來台的費用,可是一個長相和語言都不太一樣的外勞,究竟可以逃到什麼地方繼續工作呢?說穿了,還是仲介相關人士的收容或慫恿,那麼這些逃跑的外勞就真的可以拿到完整的薪水了嗎?所以如果政策上不能禁用外勞,至少也要廢除全球唯一外勞與本勞同酬的天方夜譚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